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-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-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-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-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-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-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国务院批复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,撤销天津市塘沽区、汉沽区、大港区,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,以原三个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。
塘沽位于我国京津城市和环渤海城市带的交汇点,地处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心地带。全区总面积859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45万。塘沽区位于天津市东部,是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心区,地理坐标为北纬38°44′~39°13′,东经117°30′~117°46′。区境东濒渤海,西邻东丽、津南二区,南接大港区,北抵汉沽区与宁河县,
塘沽成陆距今已有八百多年的历史。宋庆历八年(公元1048年),黄河曾3次改道北移,在天津附近入海。黄河"一石水而六斗泥",具有惊人的造陆能力,"浊水所经,即为平陆"。至南宋建炎二年(公元1128年),塘沽陆地逐步形成。反映海岸线几次东移的贝壳堤,就是塘沽地域成陆的佐证。塘沽成陆后,渐渐地有人来此以煮盐、捕鱼为业,逐步形成村落。元朝开海上漕运,元政府驻军屯防漕运,人丁日繁。明成祖朱棣定都大都(今北京市)以后,向这里移民形成高潮,大沽、北塘成为较大村镇。清末,大沽设协台衙门,塘沽设同知衙门。解放前,塘沽从未独立建置,海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。至解放前夕,海河南岸录属天津县,海河北岸录属宁河县。解放后,两岸合并,设天津市塘大区(塘沽、大沽),1952年2月改称塘沽区。